贪腐细节披露!副部长刚下会场就上酒桌,肆无忌惮******
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 9日晚间,电视专题片《永远吹冲锋号》播出第三集,文化和旅游部原党组副书记、副部长李金早,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,江西省吉水县委原书记袁守旺等人的贪腐细节被首次披露。
落马老虎被指“衙内腐败”
全国两会刚一闭幕,直奔五星级酒店吃喝
李金早2014年10月任国家旅游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2018年3月任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、副部长。2020年7月,官方宣布李金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审查调查。
2021年1月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,李金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他被指搞迷信活动,家风败坏,生活腐化,伙同家人收钱敛财。
9日的专题片披露,2014年,李金早调任原国家旅游局局长、党组书记;机构改革之后任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、副部长。李金早感到这是仕途最后一站了,开始利用权力和影响力大肆敛财,并为儿子经商办企业提供资金、人脉等各种帮助。
专题片介绍,李金早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帮儿子四处化缘,然后老板给钱,打到儿子的公司,让他去进行所谓的投资,“衙内腐败”在李金早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。
此外,专题片还介绍了李金早大量接受宴请的问题。专题片披露,2020年全国“两会”刚一闭幕,李金早就直奔一家五星级酒店赴宴吃喝。刚下会场,就上酒桌,堪称肆无忌惮。
李金早参加的饭局,相当一部分都是在比较高档的私人会所,或者高档的酒店里面。从2018年下半年,到2020年7月份他被立案调查期间大概两年左右的时间里,他又接受了近100次的商人老板的宴请。
2022年4月,法院一审公开宣判,李金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50万余元,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专题片中,李金早忏悔称,本来组织上给了自己一个机会,但是自己当时没有把握好这个机会。“就像是一个医生提醒病人一样,你这个事情恐怕就是该注意,眼睛开始发红了,或者是鼻子开始有什么问题了,但是病人觉得这没什么,使得这个病菌逐渐在积聚,最后到质变了,等你发生大的时候就已经是‘癌症晚期’了,这是忠告,也是我血的教训。”
县官为“留名”大搞面子工程
纯铜打造“文曲星”雕像被熔掉回收
9日的专题片还披露了江西省吉水县委原书记袁守旺好大喜功,大搞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的问题。
2016年,袁守旺由县长提拔为县委书记后,提出了修建中国进士文化园的计划,还要求要达到“中国之最、世界一流”,“百年不淘汰,十年不落后”。
当时,吉水县存在诸多民生问题,2017年才完成所有贫困村脱贫摘帽,当年财政收入仅10个亿,而在袁守旺“一言堂”之下,进士园项目于2017年10月动工,项目最初计划投资3个多亿,然而兴建过程中又不断超出预算,最终总投资高达6.8个亿。
2020年9月开园后,由于要买门票,本地百姓很多都一次没进去过。而来吉水的外地游客又不多,门票收入远远低于日常维护管理费用,常年亏损,广受诟病。
专题片还披露,起初园里规划有一座以“文曲星”为主题的巨型雕塑,做好后才发现,国家有规定严禁以传承文化、发展旅游、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、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,对雕塑尺寸有明确的上限规定,纯铜打造的“文曲星”因超标只能躺在仓库里无法使用,最终被熔掉回收,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浪费,已经建好的巨大雕像底座至今空置在园区里。
据介绍,光建成的雕塑底座打造已经花了2700多万,上面的雕塑也花了2700多万。
除了大搞形象工程,专题片披露,袁守旺担任县委书记后表示需要避免“闲杂人等”打扰,要求在自己办公室和楼道之间加装了一道铁门,门外设了值班岗,要见他必须先通报。
专题片介绍,有些老百姓想反映一些情况,想见书记,包括一些干部想见袁守旺都很难,都要通过这种接待人员通报,批准之后才能见到他。
江西省纪委监委从袁守旺的作风问题查起,随后发现他还存在利用职权为商人老板办事,非法收受4000多万元财物的行为。2021年9月,袁守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2022年5月,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袁守旺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。
南京市委原书记倒房细节披露
超低价买入,倒手卖出获利数百万元
9日播出的专题片,还有介绍了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的贪腐案例。
张敬华长期在江苏工作,曾任徐州市委副书记、市长,镇江市委书记,江苏省政府秘书长,江苏省副省长,江苏省委常委、南京市委书记,2021年12月接受审查调查。他的问题,始自贪图小便宜、始自同学圈朋友圈,呈现由风变腐、风腐一体的特征。
例如,既想当大官、又想发大财,这样的心态,在张敬华处理家庭房产的问题上体现得尤其鲜明。
专题片介绍,他到南京任职后,短短几年里频繁买房卖房、倒房换房,先后涉及四处房产,每一套都通过违纪违规乃至违法手段获利颇丰。他先是动用职务影响力,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玄武公馆买下了一套房产;不久后,他又看中了斯亚花园的一处面积更大、位置更好的房产,授意相关部门找开发商“沟通”,提出希望对方低价出让,更为匪夷所思的是,他还提出希望直接用玄武公馆的房子来“置换”。
开发商顾忌张敬华的职务身份,同意了这桩显然不公平的“置换”。张敬华实际相当于少付购房款近三百万,拿下了斯亚花园的房产。
“首先人家不愿意卖,是一个强买的过程,买了以后又要低价,低价了以后还不够,还要置换,钱他都不愿意掏,我拿现有房子跟你换。”纪检工作人员介绍。
山河水则是南京一处温泉别墅区,张敬华认为颇具升值空间,于是买来投资。他一方面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了远低于市场价的“优惠”;另一方面,买房资金则是找关系密切的老板来出。房屋升值后,张敬华再以高价卖出,一买一卖又获利数百万元,继而再将卖房所得投入海珀星晖花园购买了两套房产,进行新一轮投资。
专题片称,张敬华一直以学经济的专业干部自居,遗憾的是,他却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上,而是沉迷于算计经营自家的一亩三分地。
经查,张敬华累计收受财物数千万元。2022年5月,张敬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,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
“从一个农村少年走到省级领导岗位,没有组织培养是完全不可能的,还是一句话,是自己的错,是我自己的错误,对不起组织,也对不起家人。”张敬华忏悔称。(完)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 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 [责编:天天中] 阅读剩余全文(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