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太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,发现一辆私家车的驾驶员见到民警时,神色慌乱、极不自然。
“见到我们后,他迅速减缓车速,与我们对视时,眼神躲闪回避,我们的第一直觉就是其车内很可能有‘问题’。”于是,民警上前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。
果然,车门打开后,民警很快便从车内后备厢查获果子狸、猪獾等野生动物的死体(均系国家“三有”保护动物),经现场清点,共有2只果子狸、被切割的猪獾肉若干。
当民警询问驾驶人刘某死体的来源时,他起初闪烁其词,不愿正面回答问题,在民警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后,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,交代车内的“野味”是从其父刘某华及其邻居梁某友、王某祥处获得,自己只是准备代为售卖。
得到线索后,民警迅速前往刘某户籍所在地——云阳县故陵镇展开走访调查,了解到当事人刘某华、梁某友、王某祥三人确实存在非法狩猎行为,并从几人家中查获大量已被分割的果子狸、猪獾等野生动物死体和多个兽捕夹,并对其依法予以收缴。
经现场讯问,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对自己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据三人供述,他们曾多次通过在居住地附近放置捕兽夹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活动,对于捕获的多只果子狸、猪獾等野生动物,主要满足自己享用,剩余部分则委托刘某售卖,换取一些钱财。因涉嫌非法狩猎罪,民警将三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讯问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法条链接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:
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】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【非法狩猎罪】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【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警方提醒: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禁猎期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的繁殖,不利于野生动物的多样化发展。同时,食用野生动物极大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,甚至引发重大疫情。所以,为了您及家人的健康,请拒捕食野生动物。
在此,蜀黍希望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并与警方密切配合,共同抵制非法狩猎行为,若发现相关案件线索,请立即举报!公安机关将对非法捕猎、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。
稿件来源:万州公安
春节出游警惕“低价游”陷阱******
羊城晚报讯 记者黎存根、通讯员粤文旅宣报道:2023年春节假期即将来临,为保障广大游客节日安心、开心、放心出行,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(以下简称“省文旅厅”)17日发布温馨提示:提升防范意识,做好个人防护,警惕“低价游”陷阱,安全文明出游。
省文旅厅在提示中建议,市民游客通过权威渠道提前了解目的地天气情况、疫情形势、交通情况、旅游景区营业情况及门票预约措施,合理规划旅游线路和时间,尽量错峰出行,避免在冰冻、大雾等不良天气外出旅游。提醒游客参团旅游时要选择正规、有资质的旅行社,签订合同并索取正规发票,主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,购物请保留发票。自觉抵制“零负团费”、不合理“低价游”,切勿相信街头旅游小广告虚假宣传以及“旅游贵宾券”“旅游赠券”“免费游”“买保健品送旅游”等。
个人防护方面,提醒准备必要的常用药品和防护用品,掌握自身健康状况,戴口罩、勤洗手、少聚集,出现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咽痛或其他不适症状时,建议停止游览,出现症状加重时应及时就医。进入公共文化场所、景区等文化旅游场所参观游览时,保持合理间距,避免人员扎堆,减少触摸公共部位。参与大型聚集性活动,请遵守有关规定要求,认真做好个人防护。
同时,出游要增强安全意识,谨慎参加高空、高速、水上、潜水、探险等高风险项目,不到没有正式开发开放区域、缺乏安全保障区域和私设“景点”旅游。注重文明旅游,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,不攀爬、触摸文物古迹和展品。增强环境保护意识,不破坏当地自然景观、植被、地形地貌,保护生态系统和水体环境。遵守提示提醒,不在“网红”地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。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